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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一審原告)李,女,1947年12月7日出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陳淑馨,區長。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洛陽市西工區西霞屯村委會。
張志國主管,主任。
上訴人李因土地管理糾紛,不服西工區人民法院(2010)西第4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10月19日舉行了公開聽證會。上訴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馬繼元、洛陽市西工區西霞屯村委會(以下簡稱西霞屯村委會)的委托代理人參加了訴訟。此案現已審理完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2007年9月10日,西霞屯村地塊經洛陽市舊城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納入洛陽市舊城改造項目。2008年4月29日和2009年7月12日,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分別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門下發了羅政辦(2008)50號文件《洛陽市26個村開發改造實施意見》和《洛陽市城中村改造實施辦法》,請其組織實施。洛陽市西工區洛北鄉西霞屯村已被洛陽市人民政府列為城中村開發改造范圍。2009年7月7日,第三人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了《洛陽市西工區洛北鄉西小屯村整體開發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此后,第三人的城中村改造項目進入實施階段。截至2010年1月27日,洛陽市西工區羅北鄉西小屯村簽訂協議的農戶比例已達到73.2%,原因是少數村民未能按照安置方案內容簽訂協議,騰退/騰退きだよ0/house,歸還集體土地使用權,影響了村民的安置用房。2010年1月31日,西霞屯村召開了兩個委員會的擴大會議,一致同意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2010年2月23日,第三方向被告提交了《關于收回西霞屯村改造范圍內村民(居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申請》。被告接受第三方申請后,依法向原告及其他人發出《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部分村民申請聽證。2010年3月17日上午,被告在西工區君安賓館一樓舉行了庭審。2010年3月19日,被告作出西政(2010)8號《關于西霞屯村民委員會申請收回城中村改造村民(居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被告處理決定)。
根據最初的試驗,隨著城市的發展,政府加快了城市中村莊的開發和重建。實施西霞屯村城中村整體開發改造工程是洛陽市人民政府的一項重要決策,也是村民代表大會的一項決定。其目的是改善村民的生活環境,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促進村莊的城市化進程,提高城市的品位和形象。改造項目用地屬于村集體公益性用地。原告稱其屬于商業開發用地,本院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農村公益事業的需要,經原批準土地使用的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本案中,西霞屯村委會決定收回原告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后,向被告申請依法收回原告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審查第三方提交的申請的過程中,被告舉行了聽證會,然后作出了處理被告的決定,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原告李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判決書送達后,李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人李上訴,認為一審判決對雙方當事人的證據缺乏解釋和確認,經審理查明沒有證據支持。1、一審判決應當寫明“當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原告提供的證據、依據和證據”。一審法院未能按照一審判決的要求將原審被告提供的證據寫入判決書。2.一審判決沒有確認證據。3.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沒有依據。由于一審判決沒有對原審和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解釋和認定,一審判決認定的所有事實都沒有證據證明。第二,一審判決對以下事實不明確:1 .一審判決“2009年7月7日,第三人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了《洛陽市西工區洛北鄉西小屯村整體開發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錯誤。2?!焙炇饏f議的家庭比例已經達到73.2%”是錯誤的。3?!?010年1月31日,西霞屯村召開了兩個委員會的擴大會議,一致同意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是錯誤的。三、一審判決認定“改造項目用地屬于村集體公益性用地。原告關于其屬于商業開發用地的主張沒有得到本院的支持”是錯誤的。4.被上訴人同意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也是違法的,具體如下:1 .被上訴人未批準有權收回有爭議的土地使用權。2.被上訴人的批準程序是非法的。3、村民代表大會無權收回被上訴人的集體土地使用權。4.第三方不是上訴人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5.城中村改造模式是違法的。1.這種做法沒有上位法的依據。2.這個城市里的村莊應該通過征用來實現。第六,一審法院裁定,適用法律駁回上訴人的主張是錯誤的。綜上所述,請求撤銷原判決和對被告的處理決定。
被上訴人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政府答復說,首先,西工區政府作出了處理申訴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在推進舊村整體開發改造過程中,西霞屯村委會向西工區政府提交了《西霞屯村收回城中村改造地塊村民(居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申請書》。經審查,區政府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村集體可以申請收回土地使用權。西霞屯村已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進行整體開發改造符合村民的整體利益。因此,處理申訴的決定是依法作出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完全正確。二、區政府的決策程序是完全合法的。在作出處理投訴的決定前,區政府依法向村民發出聽證權利通知書,并根據部分村民的申請組織聽證,程序合法。第三,區政府做出的決定不僅合法,而且完全合理。西霞屯村整個開發改造工程得到了大多數村民的支持。由于少數村民的抵制,村集體將遭受經濟損失,其他村民的利益將受到損害。區政府在依法辦事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全體村民的整體利益,按照合理行政的要求做出處理被告的決定。請求駁回上訴并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西霞屯村委會答復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的法律正確,應予維持。1.洛陽市西霞屯村第六屆村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洛陽市西霞屯村總體開發、改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和《洛陽市西工區西霞屯村改建協議》,內容合法,一審確認無誤。第二,一審法院適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認定被上訴人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綜上所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需要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原批準農村公共設施建設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因此,西霞屯村委會依法向西工區人民政府申請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同時,西工區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決定也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標題:李素芹訴西工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審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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